余某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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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赌博罪

(2021)粤0309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星,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丽珍,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星以赌博为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余某星的辩解理由,经查,本案被告人余某星系在赌博网站利用返佣规则,通过多次赌博的方式赚取佣金,其行为性质就是以赌博为业,故应当认定为赌博罪,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某星虽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对于其行为自归案后一直供认不讳,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星被查扣的手机中均有赌博软件和相关信息,足以认定其使用该手机进行了赌博,故被告人余某星称有一台手机未用于赌博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余某星的犯罪事实,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余某星作案用手机5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邹鹏
人民陪审员路天雷
人民陪审员林志雄
书记员王昕怡
书记员连宗华(兼)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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