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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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229刑初7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1,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1驾驶津C×××××/冀G×××××号半挂汽车列车沿京秦高速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京秦高速连接线玉田城北高速口南120,刮撞并碾压前方步行的李某1身体,致车辆损坏,李某1死亡。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范某1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李某1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李某1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范某1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某、郝某、刘某1、李某2、袁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范某1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曹**燕
书记员魏加男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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