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入职登记表》填写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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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会要求员工在《入职登记表》 上填写学历、工作经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 如实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 关的基本情况,属于法定义务,如果不能如实说明,则有可能构成欺 诈,造成用人单位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 根据《关于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主 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一般也无法得到裁审机关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入职时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行为,在实践 中是否能认定构成欺诈需要更进一步的讨论。以下两种情形,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不享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 无法构成欺诈。例如,员工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但用人单位经过尽 职调查或其他方式已经知道员工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后,仍决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法以欺诈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需要考察衡量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否为用人单位招聘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学历和工作经历不是用人单位招聘的决定性标准,即无论 应聘者是何学历或有何工作经历都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其 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上述信息对于岗位性质而言并不重要,对于劳动 合同的履行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则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也无法以 学历、工作经历造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
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 号)
案例 10.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8 年 6 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 1 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 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 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 年 9 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 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 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 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 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 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 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 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 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应当注意的 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 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 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 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 ”“大学本科学历 ”等情况与网络公司 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 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 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 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 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十九条有关以 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单方解除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 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 效,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 位无需对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
按照一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作为招聘方和劳动力管理主体,对职工的学历及履 历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用人单位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的,对于劳动 合同的无效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就劳动者的表现提出异议,也存在无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无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需在实践过程中完善招聘制度、用工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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