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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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赌博罪

(2021)辽0112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4年1月1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7日被浑南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2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底期间,在沈阳市浑南区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多次以收取现金及微信转账收取的方式收取王某、苍某、张某、赵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赌资上报给上线李某2、包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收取王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3755元人民币;收取苍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1070元人民币;收取张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2365元人民币;收取赵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12125元人民币;收取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20449元人民币;收取陈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37915元人民币;收取尹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10780元人民币;收取肖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3490元人民币;收取李某1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2215元人民币,收取孙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1000元人民币,合计收取赌资金额人民币95164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证人王某、苍某、张某、赵某、徐某、陈某、尹某、肖某、李某1微信转账记录明细表,公安机关调取的包某使用的微信昵称为“萍水相逢”的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证人赵某、苍某、张某、肖某、李某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劣迹查询表等;证人王某、苍某、张某、赵某、徐某、陈某、尹某、肖某、李某1、包某、李某2、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辨认证人包某、李某2、赵某、苍某、张某、孙某、肖某、李某1、尹某、王某、徐某、陈某笔录;证人李某2、赵某、苍某、张某、孙某、肖某、尹某、王某辨认李某某笔录;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亚男
人民陪审员王晓东
人民陪审员王雨虹
书记员王璐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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