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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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赌博罪"]

(2021)冀0821刑初7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方式:速裁程序公开审理
起诉书文号:承县检刑诉(2021)8号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可以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富
书记员柴薪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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