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邱某某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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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21)辽1005刑初11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辽阳安平医院药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经宇、付宝文,系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5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平、赵宇,系辽宁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从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间利用其在弓长岭区中心医院药局、辽阳安某医院药局工作之便,多次盗取拜心同、拜糖萍、拜耳(阿司匹林)、立普妥、来得时等降压、降糖、降脂类药品,后低价非法销售给弓长岭区新特药房经营者被告人邱某某牟取利益。
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从被告人王某个人手中低价购进药品是违法行为,仍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从被告人王某手中多次购买拜心同、拜糖萍、拜耳(阿司匹林)、立普妥、来得时等降压、降糖、降脂类药品,并依托其经营的弓长岭区新特药房对外销售。
被告人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王某支付药款共计人民币496,046.00元。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邱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辽阳安某医院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和归案经过,证明2020年6月8日辽阳安某医院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医院药局工作人员王某从医院长期偷取药物,并私自将药品销售给弓长岭新特药店的负责人邱某某,谋取利益。2020年10月10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弓长岭区松泉寺被告人王某家中将其抓获;2020年10月10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弓长岭区新特药房内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邱某某的出生日期,作案时二被告人均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系安某医院雇佣的合同制员工。
4、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从2019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邱某某微信转账情况。
5、情况说明,证明1、2016年至2018年弓长岭区中心医院药局没有药品电脑管理系统,采用人工处方模式管理药品,由于医院改制药品处方部分销毁或丢失,且医院方无法提供药品丢失的具体明细,腾讯公司目前只能提供给公安机关两年以内的微信转账记录。安某医院提供了2017年6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手机与新特药店转账记录(手抄件),共计药品价值360957元。2、汤河派出所所长曾接到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的电话,其承认自己在安某医院工作期间私自拿走药局药品卖给私人药房,大约4万左右,被告人王某称因心脏病正在住院治疗,后一直未到汤河派出所。3、被告人王某提出2016年至2018年弓长岭区中心医院让工作人员借医保卡套取医保款一事,公安机关展开了调查,根据询问笔录和调取的辽阳市医保中心的医保卡报销记录,未发现有使用借用的医保卡套取医保报销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4、被告人邱某某承认自己的微信号昵称原来为“小呆怡”,后改名为“臻”,由其本人使用,是其与被告人王某联系购买药品的转账微信。5、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至2018年11月在弓长岭去中心医院药局工作(未参加劳动合同),后因弓长岭区与第九人民医院合并,工作人员有辽阳安某医院接收,工作地点不变。王某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7日在辽阳安某医院药局工作,2019年9月7日至2020年2月23日离职,后又于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在辽阳安某医院药局工作。
6、药品明细账,证明被告人王某利用证人系安平医院药局负责人于某的账号在2020年4月24日登录医院的蜂软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报损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50R10盒、甘精胰岛素注射液1盒、诺和锐30R笔芯10盒;在2020年5月4日、10日、17日、24日、31日报损海坤肾喜胶囊23盒;在2020年5月4日、10日、17日、31日报损盐酸二甲双胍片34盒。
7、医疗机构许可证,证明辽阳安某医院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等基本情况。
8、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因辽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的认定标的数量无法确认而不予受理,并将材料退还的事实。
9、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被告人邱某某用微信在2017年6月4日至2020年5月31日给被告人王某转账人民币498409元整,其中除2019年5月30日的一笔2363元据被告人王某供述是转错了,已退还给被告人邱某某以外,其他共计人民币496046元整。
10、谅解书,证明安某医院对被告人邱某某表示谅解,同意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从宽处理的事实。
1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证人于某系安某医院药局负责人,其证明2020年6月3日下午医院正常点库,发现丢失了药品,通过登录医院药局电脑系统查询到管理员于2020年4月24日、5月4日、5月10日、5月17日、5月24日、5月31日登录系统报损药品。后通过50月31日的监控查询到被告人王某使用了付费窗口的电脑,且报损的时间均是王某上班的时间段。于某找到被告人王某询问此事,王某承认了自己从2019年1月份开始从安某医院药局偷药,然后低价贩卖给弓长岭安某大市场对面的新特药店老板娘。另外王某还承认从2016年就开始从弓长岭区中心医院药局偷药并一直贩卖给新特药店的老板娘,一直持续到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自愿以书面形式向安某医院递交证据材料,材料记录了王某从2019年至今在安某医院药局偷取的药品种类,包括:拜新同、拜糖平、拜耳、可定、立普妥、诺和灵、诺和瑞、海昆、格华止、来得时等,并以半价贩卖给新特药店,每次卖完药药店老板年用微信给王某转账。
1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丁某是弓长岭新特药店的服务员,在该药店工作7、8年左右。该药店日常进药由老板邱某某负责,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有一名叫王某的女子经常过来送药,都是一些降压、降脂、降糖、治疗心脏类的药,药钱均是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
1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1是辽阳安某医院医务科主任,从2018年10月开始在安某医院工作。2020年6月药局主任于某找到李某1称医院药局有丢失药品的情况,通过排查发现是药局工作人员王某私自拿的,请其配合找王某谈话。二人找到王某,其承认从2016年开始至2020年5月一直从药局私自拿药卖给新特药店老板,通过微信的方式结算药款,一般拿的都是降压、降糖、降脂类药品。
1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王某是辽阳安某医院药局的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从药局私自拿了拜新同、拜糖平、拜耳、可定、立普妥、诺和灵、诺和锐、海昆、格华止、来得时等药品。王某每次给患者拿药时趁机多拿一些药放在衣服兜里,几次后拿的药多了就放在库房里,后来药局总丢药就开始每天清点药品库存,王某就私自登录药局负责人于某的管理员系统报损药品。其在没有经过于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私自报损四次。其偷来的药品都卖给弓长岭新特药店了,每次都是用微信与药店负责人联系,药店负责人的微信昵称是“小呆怡”,也是通过这个微信号药店负责人把买药的钱转给王某。在该期间,王某一共卖给药店负责人至少3000盒药,其中2019年5月30日有一笔2363元是转错的,已退换给药店负责人,不算在内。其在2016年5、6月就开始卖药给新特药店老板,一般都是以医院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销售的。从2016年至2018年王某卖药所得大约36万元。王某承认医院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一份2020年6月5日带有其签名的自述材料的真实性,其称是医院的于某和李某1将自己手机里与新特药店老板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屏。
1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邱某某是弓长岭区新特药店的老板,该药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找到邱某某说自己手里有药可以便宜卖,邱某某同意。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王某隔两三天就去新特药店送药,大约有3000盒药品,至少赚取15000元的差价,药品种类有拜新同、拜糖平、拜耳、可定、立普妥、诺和灵、诺和锐、海昆、格华止、来得时等,两人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药钱,邱某某的微信昵称是“小呆怡”,王某的微信昵称是“溪水”。邱某某知道从王某手里买药是不合法的。邱某某还承认王某是从2017年左右开始给她送药,一直持续到2020年的6月。
1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可以辨认出被告人邱某某。
1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辽市价认刑字[2020]256号(证据材料卷P188-189),证明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在基准日期为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对阿司匹林肠溶片、硝苯地平控释片、阿某糖片、海坤肾喜胶囊、瑞舒伐他钙片、阿托伐他汀、盐酸二甲双胍片、甘精胰岛素注射液、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的市场价格鉴定的事实。
18、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亲属替被告人王某返还赃款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医院药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从他人手中购进药品是系违法所得,但仍然低价收购被告人王某职务侵占犯罪所得的药品,并利用其经营的药房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后被告人邱某某积极偿还安某医院的损失,得到安某医院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部分返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邱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四十九万六千零四十六元返还给被害单位辽阳安平医院(已返还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维国
审判员王学峰
人民陪审员王洪财
代理书记员蒋琳琳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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