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认定录音录像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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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强诉冯某佳等人继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冯某松、梁某桂为夫妻,育有冯某强、冯某佳、冯某坤、冯某银、冯某彩五名子女。冯某松于2005年11月死亡,梁某桂于2021年4月死亡,梁某桂分别于2011年7月及2014年3月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股份及属于她的房屋份额指定由冯某强继承。冯某佳对公证遗嘱不认可,提交录音录像拟证明梁某桂欲将财产由五个子女平分,录音录像中梁某桂较模糊地陈述:“房屋土地分成五份,以前遗嘱不生效,五个子女平分。”冯某坤确认录音录像是其录制的,冯某强对此表示不认可。冯某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其母亲的遗产适用公证遗嘱继承。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录像中仅有梁某桂本人的声音、影像,录像中并未记录有其他证人在场,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该录像遗嘱进行了在场见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涉案视频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故对冯某佳等人认为涉案财产由当事人双方各占五分之一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遗嘱高度凝结着立遗嘱人处理个人财产的意志,是特殊的财产处分形式。民法典首次将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纳入民事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其设立和生效需具备法定要件。本案中,法院详细剖析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并认定其效力,有效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人们依法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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