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权利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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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是一项重要议题。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这些协议的权利和风险。

  1. 竞业限制条款
    •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可选的。用人单位在制定这些协议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强制要求员工在入职后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对不配合签署的员工进行解雇处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保密协议
    •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但这些规定必须合法合理,而不是恣意妄为。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但该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侵害了员工签署协议的自愿性,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 用人单位应遵守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不得采取强制的方法。

风险提示

  1. 强迫签署的风险
    • 采取强迫的方式强制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存在无效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即使签署了协议,如果是以解除劳动关系来威胁员工,该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招聘过程中的公示
    •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将其作为招聘条件之一在招聘过程中公示,以确保应聘者知晓该岗位的要求。如果应聘者拒绝签署这些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聘用。同时,最好在办理入职手续和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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