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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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229刑初3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02年4月10日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其雇佣的工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冀B×××××号中型货车进行货物运输。在运输途中,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违章驾驶。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冀B×××××号中型货车沿京秦高速行驶到玉田城北高速口处,因冀B×××××号中型货车刹车失灵,遂与前方的冀B×××××号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的吴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逃逸。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天永法医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供述笔录;证人王某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天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及认罪认罚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被告人黄某某违章驾驶造成上述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均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继业
人民陪审员杜鹃
人民陪审员王雷
书记员冯锐震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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