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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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090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户籍地为泰安市泰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者,租住泰安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玉秀,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加之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在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莉
法官助理赵如川
书记员张晓敏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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