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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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307民初2290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李晖琼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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