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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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2]143号
【发文时间】2002-11-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企业改制 工作,促进了全市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少数企业借改制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比较突 出,严重影响了我市投融资环境,挫伤了金融机构的信贷积极性,制约了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现就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五家商业银行先后致函我市,要求市人民政府妥善解决信 贷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居高不下的问题,特别强调要落实和纠正7家典型企业不规范破产行为,如果我们不采取有力措施,省五家商业银行将对我市或徐州部分地区和企业实行金融联合 制裁,降低信用评级、收权慎贷,减少贷款,削减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对此,各地、各 部门一定要从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维护金融债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发展中最大的风险往往是金融风险,没有金融安全,最终就没有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规范企业改制,切实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对于建设“信用徐州”,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 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目标,集中整治,深入开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中央、省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我市今后几年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工作目标是:每年 逃废金融债务落实率不低于25%,并不再发生新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力争用二年左右的 时间,基本解决企业逃废金融债务问题;大幅度降低我市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使各项金融安全指标有明显改进;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建成徐州市金融安全区。围绕上述目标,市 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专项整治活动,并按集中清理、督查整改、总结验收3个阶段分步进行:
(一)集中清理阶段(2002年12月15日-2003年1月15日):针对债 权银行提交的逃废债企业名单,召开银行、企业及主管部门三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分析打 击逃废金融债务方法步骤,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行动,本着实事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逐家见面,逐户排查,分类鉴定的办法,对逃废债企业重新清理登记。
(二)督查整改阶段(2003年1月15日-2月底)。针对排查认定有逃废金融 债务行为的企业,重点查处利用企业重组改制悬空债务,利用企业分立、重组转移资产,利 用企业租赁、合资重建新企业等逃废债的不规范行为。尤其要对7家已认定的典型逃废债企业,一户一案抓整改,分类处理抓落实。对有争议的个案,该复查的要复查、该纠正的要纠 正。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查,特别是对重点企业个案加大整改力度,做到能落实的债务 取清收一批,清收无望的债务力争核销一批,能执行的债务坚决执行一批。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3年3月1日-3月25日)。落实金融债务专项整治 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前段企业改制中金融债务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认真组织回头看。对在完成改制中落实债务比较好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对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继续蓄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典型案例,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县(市)、区 要于3月底之前将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确保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上下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确保一方金融安全。
(一)要积极支持债权金融部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市经贸委、体改办要把企业改制 破产计划通报给金融机构,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前要听取债权金融部门的意见,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处置要征得债权金融部门的同意。在深化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要由债权金融部 门确定专人负责联系落实在这些单位的债权债务,做到事前衔接、事中协调、事后反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二)要强化约束机制。对不能提交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拟改制企业,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改制方案,工商部门不得为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产权 变动方案。对有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法院、经贸委、体改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首先落 实好金融债务,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制止企业逃废债务、保护金融债权问题的各项规定,坚决防止发生新的逃废债务行为。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债权联席会议的制裁功能,向社会公开曝光失信企业,使失信企业为其作为付出代价。
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导致出现金融风险的有关部门,特别是对一些反映比较强烈的不规范破产案例,要及时组织检查,纠正违规问题,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要适当降低或减免银行在落实债权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有效解决费用过多、过 重的问题。
(三)要依法规范企业改制、破产行为。
在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程序办理,落实好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
实行破产的企业,要依法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实行分立的企业,要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例承担债务,做到“债随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
实行股份制改造及被兼并的企业,要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及被兼并企 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
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所得资金收入要偿还金融债务。已设定抵押权的抵(质)押 物出售,须经抵(质)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清偿低(质)押贷款本息;
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四)全面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加快打造“诚信徐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所在。良好的社会信用,是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有序、改善投资环境的关键。要以加快建设“诚信徐州”为目标,不断完善“两个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社会道德体系),要搭建政府政务平台,树立诚信政府形象;要搭建企业信用平台,提高企业 信用水平;要搭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个人信用诚信评估体系。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加快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惩治失信行为,充分保障守信者的合法利益。要综合治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五)金融机构要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在发展中实现金融安全。经济发展是金融安全的基础,支持经济发展,既是金融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实现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的根本出路。各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增加信贷投入与防范化解风险的关系,强化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改善金融服务,加快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探索增加有效信贷 投入的新途径,通过调整结构,盘活存量,稀释风险,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信贷资 产质量和经济增长质量同步提高。要积极借鉴浙江杭州、温州、宁波等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做法,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贷款手段和品种。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取得实效
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创建金融安全区,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大局,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防范金融风险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力营造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及时协 调解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坚决打击破坏社会信用秩序的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牵头,人民银行、法院、经贸委、体改办、工商局、财政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金融债权管理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企业逃废金融债务问题。涉及银行资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并做好与市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要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创建金融安全区、打击逃 废金融债务工作的目标要求,细化措施,分解指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要把“诚实 守信”列入企业考核评先的重要内容,凡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得评先、获奖 ;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法人代表,三年内不得提拔晋升;对故意侵犯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信用行为或对上述行为采取包庇、纵容及行政不作为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三)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意识,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各级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金 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改制不规范,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造成信 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金融机构要密切与地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报告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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