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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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0980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019年5年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15.4%计算);
二、被告袁某某对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50元,由两被告负担8922元。原告已预交的8922,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92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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