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甲与万某乙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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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渝0109民特948号

申请人:万某甲,女,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润,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某乙,男,汉族,1949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代理人:万某丙(系万某乙之女),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万某乙,男,汉族,1949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万某乙与万某甲系父女关系。经万某甲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万某乙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8月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万某乙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万某乙的配偶冉某某已去世。万某乙的母亲何某某已年满93岁。万某乙与冉某某共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万某甲、万某丙。何某某、万某丙同意由万某甲作为万某乙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万某乙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利益。万某乙的女儿万某甲自愿担任万某乙的监护人,万某乙的代理人万某丙表示同意。故万某甲请求宣告万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万某甲作为万某乙的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万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万某甲为万某乙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俊伟
书   记   员     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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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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