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刘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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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8民特301号

申请人:崔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泉羽,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女,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董某(刘某之儿媳),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同崔某。
身份证号:×××

经审理查明:崔某1与刘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育由一子崔某。2020年11月12日,北京天坛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刘某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
经崔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刘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5月10日该鉴定机构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依法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崔某作为刘某的儿子,具备监护能力,刘某的儿媳董某亦同意崔某作为刘某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崔某为刘某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崔某为刘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崔维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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