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司冬竹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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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5民特829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司某1,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司某2,男,被申请人父亲,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认为,王某某关于司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申请,有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司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黎伟伟
书记员李兵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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