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1与罗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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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7民特130号

申请人:罗某1,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罗某2,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代理人:罗某3(系罗某2之妹),女,1962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认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应有事实根据,结合相关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视频资料中体现出的罗某2身体精神情况,申请人罗某1申请宣告罗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请求具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罗某3同意罗某1担任罗某2的监护人,本院亦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罗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罗某1为罗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贾艳杰
书记员张云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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