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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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冀0821刑初8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方式:速裁程序公开审理
起诉书文号: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39号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孙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玉杰
书记员柴薪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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