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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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2021)晋0212民初54号

原告:张某1,住所内蒙古丰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段某,住所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被告:李某2,住所山西省宁武县。

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85元,退还一半计2292.5元。

审判长曹皑峰
审判员赵丽媛
人民陪审员石建华
书记员程光英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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