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郑某、田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1,558字数 2198阅读模式

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冀0983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1,曾用名郑满生,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现住黄骅市开发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押运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黄骅市。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1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4-6月份,被告人王某1、郑某1在明知王某2、苏某某收购个人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用来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赵某1、孟某、田某某出卖的四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以及韩某、宋某、赵某、田某某等人出卖的六张个人银行卡、U盾、手机卡通过王某1出售给王某2。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个人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两个对公账户和一张银行卡出卖给王某1和郑某1。其中,王某1非法获利4800元,郑某1非法获利5000元,田某某非法获利3500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田某某等人出卖的对公账户和银行卡已经涉嫌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且均有大量不明资金流入流出。其中,设计本案的四个公户和六张银行卡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4908249.9元,田某某出卖的两个公户和一张银行卡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3019169.3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证人蒋某、王某、宋某、赵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1、郑某1、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2、陈某、马某、孟某、赵某1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郑某1、田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对公账户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1、田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结,综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关于其对王某2、苏某某收购个人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用来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事先并非明知的辩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综合案卷被告人供述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能够认定三被告人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王某14800元、田某某3500元、郑某15000元),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7日。即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三、被告人田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以上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四、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王某14800元、田某某3500元、郑某15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丽萍
人民陪审员杨合堂
人民陪审员贾启安
法官助理王一然
书记员李昊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