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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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镇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晋0222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四平市。2016年6月28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万元。
指定辩护人罗某,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在老家从事美发行业,月收入4000元,其父母离异,其一直随母生活。2009年9月16日至2021年1月5日,崔某共办理各类银行卡42张,且绝大部分卡在短暂开卡后便注销。为了非法获利,2021年1月5日,被告人崔某在邮储银行四平市铁西支行办理一张卡号为×××的银行卡,1月15日,该卡共有164万余元的资金流入,且同日内164万余元的资金有近157万转入其他二、三级账户中。1月16日被告人崔某自称该卡丢失,在铁西支行补办了一张卡号为×××的银行卡,并将账号内74388.01元分两次取走,并将卡注销,其非法所得被崔某挥霍。1月15日,赵园园等六人被网络电信诈骗,其中天镇籍赵园园被骗钱财中有10万元于2021年1月15日分两笔转入崔某在邮储银行所办的7080银行卡内,另外上海籍程某等五名被害人也于1月15日被骗钱财中有74500元转入崔某7080卡内。
另查明,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崔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办理各类银行卡42张,且绝大部分卡在短暂开卡后便注销,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数额高达164万余元,且崔某本人从中获利74388.01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是银行卡及相关信息丢失导致被不法分子利用,其提取74388.01元是误以为自己父亲打给自己的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经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振华

人民陪审员 赵 雄
人民陪审员 高 伟
书 记 员 曹海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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