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与张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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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821民初677号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6日生,住永济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6日生,住运城市临猗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磊
书记员卫莎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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