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与朱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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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鄂0592民初178号

原告:朱某1,女,200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系朱某1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认为,朱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朱某1负担。

审判员牟立萍
书记员朱玲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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