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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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211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12月18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朱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亮
书记员薛丹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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