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甲、唐某乙与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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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鲁1426民初1024号

原告:唐某甲,女,汉族,住平原县
原告:唐某乙,女,汉族,住平原县
两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住平原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女,汉族,住平原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某甲、唐某乙的父母唐某某、马某于2020年8月3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原告跟随父亲唐某某生活,没有约定抚养费。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为此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要求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支付,自2020年9月起至两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
唐某某与被告马某现在均未再婚。原告要求被告按山东省城镇居民收入计算的依据是:称被告长期在平原县千佛塔居住,且在平原县喜园售楼处工作。口头称被告马某系农村户口。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两原告的父亲唐某某与被告马某协议离婚时只约定两原告唐某甲、唐怡然由唐某某抚养,但未约定抚养费负担。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马某应当给付两原告抚养费。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为此,本案中,因两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每月收入情况证明,被告只是口头认可被告马某系农村户口。因此综合本案情况,被告马某给付两原告的抚养费适宜按山东省每年的农村居民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起直至两原告18周岁为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自2020年9月1日起每年每月28日前按时足额给付原告唐某甲、唐某乙抚养费按山东省每年的农村居民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直至两原告18周岁为止;
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君
书记员宛乐乐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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