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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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皖0304刑初70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新连,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盗窃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0年11月4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蚌埠市禹会区白马商城一楼南门入口内50米左右处一衣服店门口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均已返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瑞青
书记员许超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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