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华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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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粤0304刑初797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韦某华,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溪村,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某某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某某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某某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查明事实
2020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华来到深圳市福田区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负三楼的地下停车场,发现停在3211号停车位的一辆保时捷越野车车门未上锁,其拉开车门将被害人陈某亮放在中控台上的一部IPHONE11pro(512GB)暗夜绿色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6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华来到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西座负二层的地下停车场,发现停在K035号停车位的一辆奔驰越野车未关车窗,其通过车窗拉开车门,盗走被害人王某放在驾驶座侧扶手箱的钱包内港币3100元、人民币120元。随后,韦某华到深圳市福田口岸将港币3100元兑换成人民币。当天被害人王某到粤海派出所报案。2019年10月30日,某某市某某局某某分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东龙社区富河创网吧将韦某华抓获,并于当天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韦某华被某某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共羁押31日)。2020年6月17日,韦某华向王某退赔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王某的谅解。
2021年5月18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溪村将被告人韦某华抓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韦某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华已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一、被告人韦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韦某华向被害人陈某亮退赔人民币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君男
书记员麦嘉杰
翁雅玲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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