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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被委托人):

为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明确甲方(电梯所有权人)和乙方(电梯使用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经协商,就电梯委托使用管理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注册代码为         台电梯(具体清单见附件)委托给乙方进行使用管理,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止。在此期限内,乙方为上述    台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第二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或使用单位变更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合同进行备案。双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的相关约定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乙方有权行使法律赋予“使用单位”的各项权利。

(2)乙方有权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有权收集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修理、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

2、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DB33/T 728—2016《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或使用管理者)”的职责、义务,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做好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2)乙方应依法设置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还应配备持证作业人员并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乙方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相关人员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维保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修理改造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练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4)乙方应建立并保管好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安装改造修理有关资料和报告、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资料在内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委托期限届满时,应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甲方。

(5)乙方应通过签订维保合同的方式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监督和配合维保工作。公共交通领域(车站、地铁站、机场、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等)和商业公共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会展中心等)电梯应由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当电梯维保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原办理使用登记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轿厢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6)乙方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查和每月至少1次的自行检查,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加强电梯使用现场秩序管理,教育和引导乘客正确、安全使用电梯,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确保有效畅通。

(7)乙方发现电梯存在故障、安全隐患、异常情况或经检验不合格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通知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查和修复,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乙方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保证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

(9)乙方应根据电梯使用状况适时组织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时,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并配合、监督施工。

(10)乙方应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24小时应急救援制度,设立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保持电话能够有效接通。发生困人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实施救援。发生电梯突发事件或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涉及人员伤亡的,乙方应做好伤亡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并预先垫付医疗费用;对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乙方应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保险赔付程序。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电梯日常安全管理,有权对乙方的使用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当有证据表明乙方对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改正。甲方发现电梯维保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更换电梯维保单位。

2、电梯确需大修、改造或更新时,甲方应及时协调筹措、落实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经费,配合保障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

3、当委托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甲方应尽快以委托合同的形式明确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在未通过委托合同明确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之前,或甲方未委托他人使用管理电梯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对电梯的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首负责任。

4、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乙方,以便乙方能准确地了解电梯的运行状况。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电梯使用管理权。乙方未履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而导致人员伤亡、损失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甲方发现电梯维保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督促乙方更换维保单位,但乙方未更换维保单位且由于维保工作不到位造成电梯明显异常损伤、损坏的,甲方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向乙方提出合理补偿。

4、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配合或者阻碍、妨碍乙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导致损害发生且乙方已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电梯是否需要大修、改造、更新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约请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依据安全评估结论确定。

第七条 甲、乙双方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第八条 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在附加条款中列明。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附加条款:     

 

甲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甲方为自然人的,合同由自然人签名。

附件:委托使用管理电梯清单

附件一:委托使用管理电梯清单

序号

制造商/型号规格

电梯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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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格可根据电梯数量增加或缩减。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见首页,请注意《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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