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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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晋0181刑初82号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符。    
以上事实经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证明、赔偿谅解协议等;2.被告张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尤茂军的陈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92.7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张某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按照被告犯罪事实、情节、作案手段、造成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进行处罚。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被告张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张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故对被告张某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武绪良
书记员    弓瑞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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