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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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06刑初55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彰武县。曾于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曰被监视居住。2021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曰1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如意快捷旅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1的黑色iphone4s手机一部、鹏志牌男士手表一块及被害人王某2的白色iphone4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710元。上述财物均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赃物实物照片;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又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腾飞
书记员郭超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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