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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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冀0821刑初6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2007年8月14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2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审理方式:速裁程序公开审理
起诉书文号: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23号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富
书记员刘娜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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