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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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91刑初55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伊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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