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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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宁0425刑初31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群众,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2021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彭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经彭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勤,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指控事实2021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顾某饮酒后驾驶×××号大众牌小型客车,从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二矿出发行驶至彭阳县栖凤小区院内,被彭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顾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占川 
书记员  张红霞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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