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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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鲁0211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2011年8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9月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1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6日折抵刑期36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亮
书记员薛丹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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