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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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浙0203民初13469号

原告:罗某,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孙某,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孙某欠罗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150000),归还日期为2019年7月20日”。到期后,被告未归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理应按约归还原告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罗某欠款1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张丽
代书记员陈蓉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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