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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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青0224民初208号

原告:马某,住化隆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某,住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住化隆回族自治县。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依据欠条和收据、出库单可以认定,2017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购买被告的红砖10万片,原告给付被告砖款26000元。2018年11月6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马某余砖捌万贰仟片,单价0.26元,合计贰万壹仟叁佰贰拾元(21320元),欠款人:李某,2018、11.6。欠条中没有约定欠款给付时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收据、出库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给付原告马某欠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有约定依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未约定欠款给付时间,原告作为债权人依法可以随时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主张债权。原告主张利息,因无约定依据,未约定还款时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某欠款21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颀
书记员何桂姐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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