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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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423民初725号

原告:黄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女,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依据有效证据和开庭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汤某系原告黄某儿媳,2019年10月11日原告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黄路镇(系汤某配偶)1万元,2020年1月1日黄雪纳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汤某2万元,2020年1月2日黄雪纳通过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转账给被告汤某3万元,2020年4月30日黄雪纳通过微信转账给黄路镇1万元,被告后来归还黄雪纳4万元,剩余2万元债权黄雪纳转移给原告黄某,并通知了被告汤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汤某与黄路镇所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且第三人黄雪纳的2万元债权转让已经生效,对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汤某承担全部债务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3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洋
书记员李喆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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