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某某厂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63字数 1868阅读模式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3108号

原告:惠东县某某厂,住所地:惠东县大岭镇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开展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某某提供鞋盒,由被告某某向原告下订单,原告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显示,大部分送货单上加盖深圳某某厂收货专用章。经查,深圳某某厂未经注册登记,2018年5月28日,被告某某的名称由深圳市某某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2020年7月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某某作为乙方,被告谢某某作为丙方、担保人共同签订还款协议。协议载明,各方确认截止签署本协议之日,乙方拖欠甲方自2018年6月份至2019年3月份的货款146024元,乙方自愿承担甲方聘请律师调解产生3936元律师费,共计150000元。乙方分期支付甲方150000元,自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第一期款,至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第十期款项。乙方逾期未足额支付以上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付清全部未还金额,并按照15万减去已还款项计算违约金,按月利息1%,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甲方因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丙方对乙方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及被告某某均在协议上盖章,被告谢某某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原告确认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分文未付。
另查,原告为追讨案涉货款委托了律师,并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以上事实有送货单、还款协议、民事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自愿,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主张被告某某支付货款146024元,经两被告确认金额,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以未付货款146024元为基数计算货款利息,符合双方还款协议之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000元,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符合还款协议的约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谢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被告谢某某自愿作为连带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名、捺印,原告主张被告谢某某对被告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举证,视为其消极应诉及怠于举证,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东县某某厂支付货款146024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东县某某厂支付货款利息(利息以14602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东县某某厂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四、被告谢某某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7.66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722元,可申请本院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637.66元,逾期不交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玲
书记员彭广美

2021-03-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