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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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1402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福,男,1977年9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自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福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欣欣
书记员李一凡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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