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1、李某某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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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鄂0116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2,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4、2021年3月25日,本案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15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郑绪刚
审判员陈大进
书记员梅琳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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