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王某、承德高新区上板城镇上板城第二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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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2021)冀0802民初529号

原告孙某,男,200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为母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李文瑞,河北李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雅静,河北李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曾用名王某2),男,200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3,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为父子关系。
被告王某3,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德银,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承德高新区上板城镇上板城第二小学,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大槟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02MB1A19933F。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校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9月7日放学后,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1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学校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王某1和孙某在操场等车期间,王某1与其他同学做游戏,跑动时与对面走来的孙某相撞(王某1的头部与孙某的门牙相撞)。事发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到校,然后由双方家长将孙某带走检查治疗。后原告孙某先后数次至医院对上述伤情进行诊疗,诊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绝大部分已由被告王某1一方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未成年人在学校等车期间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与被告的碰撞行为,造成原告左上中切牙全脱位、左上乳侧切牙外伤的侵权结果。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后续发生种植牙齿的费用,首先,原告受伤的牙齿将来是否可以恢复现在无法确定。其次,如果不能恢复,是否必须采取种植牙齿的治疗方式以及需要具体支付的费用现在无法确定。即原告继续主张后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证明该笔费用必然发生,并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诊疗目的、时间和具体费用金额。现原告未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晓军
人民陪审员王殿祥
人民陪审员周建平
书记员赵子新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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