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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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1)湘0481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9月9日被耒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耒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9月9日被耒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耒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于2020年9月8日主动到湖南省耒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2、某某公司补偿本案林地权利人耒阳市先进种植专业合作社105000元,耒阳市先进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3、被告人罗某某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诉求报告、矿山补偿协议、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谅解书、证人王2某、王3某、王4某、钟某某的证人证言、受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采矿,造成被占林地的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且被毁坏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主动向耒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补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参考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伟
人民陪审员龙伟
人民陪审员贺文英
代理书记员罗艳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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