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江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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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1)赣022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汉族,小学文化,浮梁天顺沙石加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黄洪波,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汉族,大专文化,浮梁天顺沙石加工有限公司原监事、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董根田,江西瓷都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江某某、江某共同经营管理浮梁天顺沙石加工有限公司,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挖浮梁县王港乡港口村内景德镇市枫树山林场柏树下分场68林班5、8、9、10小班林地用于砂石开采、生产、运输。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认定,2015年5月2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浮梁天顺沙石加工有限公司在枫树山林场柏树下分场68林班超林地审批范围占用特种用途林23.127亩、用材林19.054亩,被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用途;其中特种用途林2.429亩、用材林4.944亩已被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信息、股份转让协议、转账凭证、常住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何某、彭某、赵某、张某、谭某、严等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江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特种用途林20.698亩、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4.1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江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冯全镇
人民陪审员杨尚才
人民陪审员陈爱兰
代书记员蒋甜甜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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