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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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729民初274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6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吴某某,男,1963年4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李某某出具三个欠条结算清单表明被告从原告家拉走安全门货款合计19332元,已还18000元,下欠1332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通过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能说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吴某某向出卖人李某某购买安全门,买受人吴某某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偿还1330元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货款1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周镇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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