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3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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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鲁0113刑初56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3,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建民,山东宸合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5月8日15时许,在济南市长清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处,被告人陈某3因琐事与陈某1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期间,陈某1将陈某3摔倒在地,用膝盖压住陈某3的右肋部,陈某3用手抓捏陈某1的下体,并用拳头打陈某1的右侧肋骨处,致陈某1右侧第5、6、7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陈某1殴打陈某3的面部几拳,致陈某3上、下嘴唇肿胀、牙齿冠折1枚、右侧第7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3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以自首论。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3赔偿被害人陈某1各项损失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3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李虎
人民陪审员吴传泉
人民陪审员于广水
书记员李梦媛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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