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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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皖1222民初272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鹏
书记员郭新博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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