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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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湘1021刑初8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桂阳县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14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相关资料、扣押的银行卡照片、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银行流水资料;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酌情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退缴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高耀
法官助理宁奇
书记员陈长鹏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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