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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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滥伐林木罪

(2021)粤1422刑初3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现住大埔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租赁大埔县某甲镇某山场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林木进行变卖,从中获利人民币15600元。经梅州荣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某山场被采伐的商品林面积为3.4008公顷,立木蓄积为174立方米。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大埔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归案。
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退清了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清了违法所得款并缴交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交),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6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郑某甲的vivo手机一部,系被告人郑某甲的个人物品,依法发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国键
人民陪审员池勇优
人民陪审员张秋妮
书记员曹霞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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