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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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1481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司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2011年12月22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被告人程某所在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及相关机构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常明文
书记员吕卓阳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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