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耀华京港学校与杨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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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京02民终4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耀华京港学校,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镔,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燕,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2012出生。
法定代理人:安某,杨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茂,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耀华京港学校为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杨某系耀华京港学校小学部二年级学生;
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教委下发通知,“全市大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暂停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各高校、各区教委要科学制定特殊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方案,组织学生在家期间的学习活动。各高校、各区根据实际为学生提供网上学习课程”;
2020年1月31日,耀华京港学校公开发表致家长信,通知“不能如期开学,所有学生自2020年2月3日起都要参加在线学习,这一阶段的授课学科主要为英文、科学、主题/人文课、数学、语文、中国研习。授课期间教师会在ClassDojo平台和电子邮件中发送当天学习计划的详细信息,家长和学生可以随时与其沟通。每天课后老师将发送当天作业,音体美老师也将定期向学生发送学习任务”;
2020年2月16日,耀华京港学校再次公开发表致家长信,“接下来的家庭学习计划将以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指示为基础进行,期间不安排新授内容,教师不留置书面作业。学习内容主要为‘爱国主义教育、复习巩固知识、探究性研究性学习、阅读经典文学作品、适量体育锻炼、开展美育活动、参加居家劳动’七个系列内容……希望以上学习计划可以为孩子居家学习提供必要的指导,家庭学习计划是非强制性的,学校对无法参与的孩子和家庭表示理解。待北京市公布开学返校日期后,学校将视情况对日常课表或校历进行调整。届时学校将告知整个学校社区说明我们的补课计划”;
2020年3月25日,耀华京港学校向某学生家长回复邮件称,“……目前网课期间是免费教学,待具体开学日子定后,学校会调整校历和上学的时间,会有补课政策,没有补完的部分学校会按照政策退还相应的学费……”;
2020年3月31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的通知》,载明“从2月17日开始,北京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居家自主管理和学习,家校协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复习巩固知识、探索性研究性学习……在巩固前一阶段教育教学成果基础上,从4月13日开始,结合实际线上线下教学优势互补、科学衔接、有序实施课程教学计划”;
2020年5月12日,耀华京港学校发布公开家长信,载明“在居家学习期间,校历上几项原定于周六举行的活动未能如期举办,比如学校运动会、音乐会等。如果学生及家长们有相关的学习要求,我校的教师团队也愿意为学生们开展一些周六的学习课程。在此,我们也强调,此类的周六学习课程均自愿参与,而非必须参加的学习课程。如您希望孩子参与,您可参考老师将于明日发出的具体安排并为孩子报名……”,并明确学生可选择报名英文、数学、语文课程中的一项或多项;
2020年5月18日,北京各级各类学校返校及部分考试安排发布,载明“2020年6月8日起,小学四年级、五年级返校上课,一至三年级同步做好返校准备,具体返校时间视情况另行通知”;6月8日,耀华京港学校小学四、五年级返校复课;
2020年6月4日,耀华京港学校再次发表致家长信,载明“从2月3日居家学习巩固旧知至4月13日开始新授课程,教学进度按照计划有序推进……从5月11日开始实施更为紧凑的课表……学校也为中小学每天额外增设了第九节课,以及周六的自选拓展课程。本学年的最后上学日为6月24日……作为对在读学生家庭的回馈,学校将免费提供为期三周的夏令营,供所有在校的中小学生自由选择。夏令营将于6月29日至7月17日(周一至周五)举办……学校将于下周开启2020-2021学年的缴费工作……考虑到疫情对家庭及个人的影响,经耀中耀华总部学校治理委员会批准,我校下学年学费将维持不变,并继续提供多子女学费折扣、全年预先缴费折扣。本学期居家学习期间的校车费及餐费将顺延至下学年”;
2020年6月9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公告,通知小学一、二、三年级6月15日返校复课;6月12日再次发布公告,通知暂停原定6月15日的小学一至三年级返校复课;6月16日通知,从6月17日起,中小学各年级一律停止到校上课;6月17日,耀华京港学校小学部各年级学生停止到校,继续居家上网课;
2020年7月21日,耀华京港学校发布夏令营报名家长信,载明“原定于线下进行的夏令营已根据市教委近日的要求调整为线上课程及活动。每日课程活动的时长为早九点至下午两点。夏令营课程为免费的双语寓教于乐课程……”;后部分学生作为申请人向大兴区教委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0年6月28日,大兴区教委对耀华京港学校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如下整改“1.学校向学生返还2020年春季学期未开学复课期间家长已预交的学费;2.停止并改正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学复课情况下向学生预收2020-2021学年/学期学费的行为,并责令不得跨学期收费;3.交费问题不得与学位挂钩,保留因未开学或未复课而未向学校交学费的学生学位,如已取消要及时恢复。整改期限从即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杨某、耀华京港学校均认可杨某向耀华京港学校支付了2020年度春季学期学费114220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3月12日印发的2019-2020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校历通知显示,普通中小学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周期为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7月10日;耀华京港学校2019-2020学年校历载明,原定2020年春季学期的开学时间为2月3日,结课日为6月24日,清明节假期为3月30日至4月5日;
据耀华京港学校官网介绍,该校小学阶段的课程安排包括常规课与特色课;常规课程指英语、语文、数学、音乐、体育、视觉艺术、信息技术;特色课程包括中国研习、主题课、表演艺术、小提琴、品格发展;

就2020年春季学期应开设的课程,杨某认为,其交纳的学费应包括的课程有“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中国研习、主题学习等文化课程;小提琴、音乐、体育(含游泳必修课)、图书馆、IT(信息科技)、表演艺术、视觉艺术(美术)、品格发展、集会等素质教育课程”,而耀华京港学校实际通过网络提供了语文、数学、英语、美术、中国研习,但所授内容与教材并不一致,音乐、体育、图书馆课程没有实质性内容,小提琴课老师没有在线教过,IT课程老师也基本没有上过课,游泳、集会、主题学习、表演艺术、品格发展等特色核心课程未开设,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均直接升入新年级开始新课程学习,耀华京港学校对2020年春季学期的课程未提供任何补习安排,且其认为网课是免费的;耀华京港学校称2020年春季学期教学工作于2020年6月24日已经全部完成,该校调整了音乐、体育、小提琴课程授课形式和内容,音乐课围绕音乐鉴赏、音乐理论及实操演练开展,体育课采取教师每周录制视频、线上示范等形式,艺术和品格发展放在语言课、音乐课中贯穿,还组织了中英双语吟诵会线上活动,图书馆课程由老师为学生朗读、向学生普及网络和信息搜索知识,游泳、集会等课程因疫情确实无法开展;
为证实已通过线上的方式完成了2020年春季学期的教学活动安排,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耀华京港学校提交了周报、课表、与家长沟通的邮件、家校沟通ClassDojo平台的截图、夏令营的微信在线报名记录,上述证据显示耀华京港学校在疫情期间向原告提供的课程包括英语、语文、数学、音乐、体育、美术、中国研习、图书馆、小提琴、艺术、品德教育,以及三周免费夏令营和每周六自选拓展课程;其中,夏令营及自选拓展课程为学生自愿参与;此外,耀华京港学校提交了该校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5月8日、5月27日、6月3日发出的致学生家长公开信,以及春季学期新课程教学计划与补课内容,欲证实被告缩短了清明假期、儿童节进行补课,并自5月11日起每日增加一课时,自5月16日起为学生提供额外的周六补课;杨某称对周报、课表、与家长沟通的邮件、微信在线报名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ClassDojo平台的截图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并称清明假期的实际放假时间为4月1日至5日,比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多了两天,另网课学习时间与之前并无区别,都是15:40结束课程,周六的学习是自愿参与,并不是对2020年春季教学的补课,夏令营亦非被告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教育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杨某、耀华京港学校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耀华京港学校应当如约履行教学义务,杨某也应向耀华京港学校就其已经提供的教学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杨某主张本案事实上存在线上、线下两份教育培训合同,线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应另案处理;但在本案中,耀华京港学校因疫情将线下课程改为线上进行,仅是变更了合同的履行方式,但合同的主体、周期、内容均无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对杨某提出将线上线下课程分为两个培训合同处理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就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情况,杨某主张受疫情影响,2020年春季学期被告未线下教学,线上教学亦未按照原教学计划展开教学,上课周期、课时、课程内容均不符合双方约定,且线上教学效果一般,并未达到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大兴区教委曾发出过要求被告返还春季学期学费的整改通知,耀华京港学校也曾承诺网课免费,故耀华京港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其一,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春季学期,耀华京港学校没有对杨某所在年级开设线下课程,但实际已在2020年2月3日至6月24日之间通过线上方式开展教学工作,其中2月16日至4月13日教学内容以爱国主义教育、复习巩固知识、探究性研究性学习等七个方面为主,该做法符合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并且实施时间更早,更为积极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其二,2020年4月13日后,耀华京港学校正式展开2020年春季学期教学任务;受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耀华京港学校的确无法按照原教学计划开展线下教学,但疫情期间全国各学校均存在延期开学、居家学习巩固旧知识,采取线上教学方式完成春季教学任务的情况,且根据疫情防控一校一案的原则,各学校对疫情防控与教学安排均有一定的自主权,耀华京港学校安排了大部分原计划课程,并额外免费提供了为期三周的夏令营、每周六的素质拓展课程以巩固教学效果,综合来看,耀华京港学校的教学周期、课时虽与北京市统一的校历不同,但属于其办学自主权的范围,耀华京港学校之课程内容较原教学计划进行了一定调整,但确为疫情期间保障教学所必须;其三,就线上教学的效果,杨某主张网课进行时学生专注力差,上课秩序混乱,且存在因为网络原因无法上课等情况,而周六的拓展课及夏令营并非教学课程,故耀华京港学校的教学并未达到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法院对此认为,线上教学的效果确实同线下教学有所区别,但线上教学模式也确为疫情期间停课不停学的最优选择,而教学效果的实现亦与多方面的因素有关,其中家长缺少督促、学生缺乏自觉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各方均应对教学效果不佳分担责任;其四,就杨某主张大兴区教委社教科曾发整改通知,要求耀华京港学校返还春季学费的情况,综合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等部门对疫情期间学校收费的相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未开学复课期间不得向学生提前收取学费,而《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整改目的也在于不得提前跨学期收费,并非是指线上教学不属于开学复课,已经通过线上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仍需退还学费,故杨某以此要求耀华京港学校全额退还2020年春季学年学费,依据不足;最后,就杨某主张耀华京港学校曾通过邮件承诺网课免费,补课不能则退费的情况,耀华京港学校称其意指已经收取2020年春季学期学费的学生可以免费上线上课程,而不再收费,本院认为考虑到邮件发送时间、学校办学成本以及被告已经在线上开展了大部分2020年春季学期课程的实际情况,对该邮件所称的“网课免费”,应理解为已交纳正常学费的情况下,线上教学不再额外收取费用更为合理,但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耀华京港学校确有课程无法通过线上进行,对于没有如约向杨某提供的教学服务,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对此法院参照未提供课程的课时、教育服务成本等因素,予以酌定;就利息损失一项,杨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20年春季学期,因受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耀华京港学校没有对杨某所在年级开设线下课程;综合考虑先前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方式、收费标准、当事人合同预期、耀华京港学校以线上方式开展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线上教学效果及影响因素等,一审法院酌定耀华京港学校退还杨某2020年春季学期学费22500元,并无不当。耀华京港学校上诉要求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耀华京港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北京市大兴区耀华京港学校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耿燕军
法官助理赵雪青
书记员薛姌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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